节水型社区、灌区和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指导意见
文章出处:http://www.singbon.com 作者:河南省水利厅 人气: 发表时间:2008年11月02日
一、为促进全社会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创建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推动节水技术进步,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和《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等有关标准规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我省各行业开展创建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辖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定量考核指标附件1、2、3,基础管理考核指标见附件4。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其中节水型社区定量考核指标中的1、4、5项的最低标准比标准水平低五个百分点,2、3项最低标准不得高于5%;节水型灌区定量考核指标中的1、2、3、5项的最低标准比标准水平低五个百分点,4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0、1.2、1.5;节水型企业定量考核指标中的1、2、4、5、8项的最低标准比标准水平低五个百分点,3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6、7项最低标准不得高于5%。定量考核指标中的有一项达不到最低标准水平的,都具有否决权,不能命名为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
五、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采取百分制的考核办法。节水型企业的定量考核指标为50分,基础管理指标为50分。节水型社区、灌区和单位的定量考核指标为40分,基础管理指标为6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可评为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
六、工业生产用水统计中,应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万元产值取水量指标的均按企业标准考核。其他的一律按单位标准考核。对于有空项(如无自备供水设施)的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可按其余项目达标情况进行折算。
七、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由所在地节约用水办公室依据本指导意见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考核。参加“节水型灌区、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考核的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按要求填写有关材料及表格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进行初审,11月底报省,12月底前由省组织验收。
八、“节水型灌区、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管理文件及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宣传等材料。
2、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建设材料。
3、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及维修记录。
4、申报单位的用水、节水记录。
九、“节水型灌区、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汇报。
2、查阅申报单位节水的资料档案及图片。
3、现场察看申报单位的设施、宣传阵地,单位职工座谈对单位节水工作的评价。
4、提出评审结果,按“节水型单位”考核标准达标,对不达标的提出整改意见。
十、达标的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分别授予省级和市级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称号。
十一、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应不定期的对获得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 称号的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进行复查或抽查。经检查不符合标准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节水型社区、灌区和企业(单位)称号。
十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