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大学校园卡管理暂行条例
文章出处:http://www.singbon.com 作者:佚名 人气: 发表时间:2009年09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大学校园卡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校园卡工作秩序,提高校园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郑州大学校园卡是由郑州大学发行,具有身份证明、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功能的卡片(简称校园卡),在郑州大学各校区通用。校园卡可以和银联卡绑定使用。
第二章 发卡机构和业务管理
第三条 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为校园卡发卡机构。
第四条 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在每个校区设立校园卡服务部,负责各校区校园卡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正式卡又分为教工卡和学生卡两种。
正式卡具有身份证明、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的功能,包括学校电子身份编码、学校奖惩记录、电子金融记录、人事档案摘要、学籍档案摘要、图书资料借阅等记录。经学校相关部门认证的教职员工(含离退休)和学生,可凭本人证件和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办理正式卡。
临时卡仅具有电子钱包功能,在校内有消费需要的人员,可以到校园卡服务部办理临时卡。
第六条 校园卡在所有安装了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使用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约束。
第七条 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校园卡内电子钱包不能取现,使用期限终止销户后,可退余额。
第八条 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第九条 每张校园卡具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查询密码可以用于办理自助挂失和消费流水查询等。
第十一条 每个自然日分为0:00—10:00、10:00—16:00和16:00—24:00三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内累计消费金额不超过消费限额的,可以不使用密码,超额使用时需要输入消费密码。消费密码和消费限额都可以由持卡人自行设定。
第十二条 校园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校园卡持卡人可以使用现金充值、自助充值(圈存机)和自动充值三种充值途径,采用自动充值的持卡人,需要与银行签署《转账业务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校园卡首次发卡所需费用、补卡和由于人为损坏的换卡所需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校园卡发卡机构接受持卡人咨询、查询、挂失、投诉,对发生交易的卡片提供对账单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交易和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能出租和转借;一旦发现卡片使用者非持卡人本人,各终端使用单位有权予以没收,并上缴发卡机构。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失校园卡后应及时使用各种自助手段办理自助挂失或到所在校区的服务部办理书面挂失。发卡机构对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在网络和设备正常的情况下应确保被挂失卡上余额的安全。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不遵守本条例,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持卡资格,并将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校园卡。
第二十条 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可接受校内有关业务部门的要求,在事前通知情况下,通过校园卡电子钱包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学校相关业务部门要求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