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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大学校园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出处:http://www.singbon.com 作者:佚名 人气: 发表时间:2009年09月17日

[文章内容简介]:郑州某大学校园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郑州大学校园卡的管理工作,规范校园卡系统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管理包括第三方接入管理、代收(付)费用业务、校园卡系统设备和耗材管理、内部结算系统管理等。

第二章 第三方接入管理

  第三条 第三方接入是指其他软件管理系统(即“第三方系统”)使用校园卡系统提供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集成校园卡功能,从而达到在第三方系统中使用校园卡的功能。校园卡系统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供其他软件管理系统接入使用校园卡的相关功能。

  第四条 需要接入校园卡系统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须填写校园卡系统接入申请,并注明其用途、使用期限、接入方式和接入设备数量等,经学校校园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五条 接入校园卡系统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设备、耗材等费用由接入单位自行负担。

  第六条 校园卡系统专用设备和耗材由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根据规定统一采购,具体价格以招投标价格为准;其他配套设备可由接入单位根据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提供的设备规格和型号,按学校相关规定采购;未经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批准,各接入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校园卡系统设备和耗材。

  第七条 接入单位通过第三方接口接入和使用校园卡系统的工作全程接受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接入单位有义务保证其接入子系统的数据安全性,必须保证其接入系统与校园卡接通外,与其它系统保持物理隔离。

第三章 代收(付)费用业务

  第九条 校园卡系统具有资金结算业务功能,可为校内外各单位或部门提供校园范围内的代收(付)费用业务。

  第十条 需要通过校园卡系统代收(付)费用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向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校外单位还须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严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代收(付)费数据,通过校园卡系统在持卡人校园卡账号中代收(付)相关款项,并向委托方提供现有系统软件可提供的相关报表。

  第十二条 代收付业务结算

  (一)代收业务: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受托扣费完成后,在服务合同约定时间内没有出现因本次扣款而导致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将该款项转入委托方在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的结算账户。

  (二)代付业务:委托方将需支付的款项转入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指定账户后,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数据在服务合同约定时间内通过校园卡系统代发相关款项。

第十三条 委托方为校外单位时,委托扣费前需要与我校校园卡持卡人签订经过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书面认可的授权文件,并向学校提供已签署的授权文件以供审核和备案。

  第十四条 委托代收(付)费款项的准确性由委托方负责,因委托方提供的代收(付)款项有误而造成的纠纷,由委托方负责解释和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第四章 校园卡系统设备和耗材管理

第十五条 各校园卡使用单位须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正确使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违规操作该系统,违规操作造成系统设备损坏的,按照设备原值进行赔偿;违规操作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进行赔偿。经使用单位确认金额后,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有权从使用单位的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涉及金额。

  第十六条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校办产业管理处及其校区管理部门作为校内食堂、商店等校内消费场所的管理部门,协助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进行校园卡系统方面的管理工作,包括校内食堂、商店校园卡子系统的规范应用和设备管理等。

  (一)后勤管理部门、校办产业管理处及其校区管理部门必须与食堂、商店等在合同中书面明确其必须按学校要求使用校园卡系统并签订校园卡系统使用方面的相关协议。后勤管理部门、校办产业管理处及其校区管理部门还须书面通知和协助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与新使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清点并移交相关系统设备。

  (二)食堂或商店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经营时,后勤管理部门、校办产业管理处及校区管理部门必须书面通知和协助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对其子系统设备进行清点和相关追缴工作。由于没有履行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后勤各部门子系统设备配置数量根据学校配置计划核定,在核定的配置数量范围以内负责提供,超过核定配置范围以外的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负担费用,其设备采购规定参考第二章第六条。校内各经营商户使用的终端设备费用由各商户负责承担,设备由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购置。

  第十七条 其他子系统设备和耗材管理。

  (一)用于学校公共部门的各子系统的设备由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实际需求核定配置标准,标准以内免费提供,超出标准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有偿提供。各使用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因遗失或人为损坏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二)各使用单位应提供各应用子系统安装和工作环境,保证其运行环境清洁、通风、干燥,因运行环境恶劣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三)各子系统的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完毕,使用单位需认真填写维修意见并由维修人员交回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确认。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装设备,否则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四)各子系统的耗材使用本着厉行节约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到所在校区校园卡服务部领购,大批量设备和耗材的领购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

  (五)校园卡子系统设备和耗材的采购参考第二章第六条。

  (六)学校采购的校园卡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建立完整的校园卡系统设备和耗材账册,并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损坏严重、性能降低而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设备,按照学校相关的规定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章 内部结算系统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卡内部结算系统适用于学校部门与部门、部门与个人以及学校内部经营单位与个人之间因提供资源、服务或发生其它代扣代缴业务而进行的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是校园卡内部结算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该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条 需要使用校园卡内部结算系统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批准后办理校园卡内部结算系统的安装及开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与校园卡内部结算系统提供的数据对账,核对无误后进行转账。

  第二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的设备和耗材费用,由各单位经费转账支付。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文关键词:校园一卡通,一卡通,校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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