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出处:http://www.singbon.com 作者:未知 人气: 发表时间:2015年04月11日
各市、县物价局,各高等学校、区直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
为规范我区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管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学校热水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10〕101号)和《关于取消部分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改变学生公寓直供热水收费性质的通知》(桂价电〔2010〕5号)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现就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举办的高中学校、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及设区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学生宿舍热水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学校自筹资金配置的热水34元/立方米,企业全额资金配置的热水38元/立方米;民办学校的热水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为38元/立方米。
二、自治区直属学校的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热水设备的资金投入和运行费用,以及学生承受能力等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热水费收费标准最高限内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学校的热水费具体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学生宿舍热水费属服务性收费,由学生自愿刷卡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收费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按学年或学期收取的热水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未配置热水刷卡设备的学校,停止向学生收取热水费。
五、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