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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数不应低于停车数30%

文章出处:http://www.singbon.com 作者:金台资讯 人气: 发表时间:2024年08月26日

[文章内容简介]: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技术标准,提升广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质量,规范运营企业的运营维护体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完成编制工作,正在征求意见。

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技术标准,提升广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质量,规范运营企业的运营维护体系,《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已完成编制工作,正在征求意见。

 

这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拟设集中充电设施

 

《标准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广西新建、扩建、改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施工、验收。

 

《标准征求意见稿》拟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与建筑同步设计、施工、投入使用。既有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宜根据需要选择合适位置增设集中充电设施,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车位数量不应低于停车数量的30%。与其他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场所,应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要求执行。与露天机动车停车场合用时,应划分单独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区域。

 

对于居住小区内所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标准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应方便使用及管理,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严禁在建筑走道等公共区域设置充电场所

 

建筑设计方面,《标准征求意见稿》拟提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为独立式;确有困难而按附建式建设的,可在主体建筑一层及地下一层设置。

 

哪些场所不能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严禁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同时,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设在高温潮湿且无自然通风场所;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其学生宿舍楼等建筑内及其架空层;甲、乙类厂房和仓库建筑内;地下室二层及以下楼层等场所。

 

此外,《标准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贴邻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小学教学楼及学生宿舍楼等建筑外墙;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内;贴邻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危险场所区域等场所,也不宜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运营单位24小时服务电话应有人值守

 

《规程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具备接入统一的整治平台进行信息化管理。

 

《规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管理体系、信息化标准及运营要求,提出运营管理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内部运营管理规范、巡检维护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不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其中,运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运营单位名称、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收费标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等)、24小时服务电话等内容。公示的24小时服务电话应有人值守,为用户提供充电业务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应设置完整的充电指引标识,如出入口、道路指引、停车位、安全标志等。

 

运营单位应建立专门的线上服务平台(如App、小程序和公众号),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通过手机扫码完成充电或换电的全部程序;提供集中充电设施的路径导航;显示集中充电设施状态及可充电或换电的信息;告知更改或新增服务点、设施停运、设施维护等信息。(记者 韩沛)

本文关键词:电动自行车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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